淮南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是加强校际合作,促进学科建设,积累研究生教育与培养经验,促进学位点建设,提升我校办学水平的重要途径。为建立健全淮南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工作规范和运行机制,保证联合培养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指我校教师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或独立指导或第二指导教师的研究生。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以下简称“联培导师”)是指被联合培养单位(以下简称“联培单位”)聘任为研究生导师的我校在岗教师,导师资格由联培单位聘任文件或者聘书认定。

第四条联培生管理工作归口部门为科研处,具体培养工作由联培导师及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实施,学校其他部门配合管理。

第二章研究生培养与管理

第五条联培生由我校与联培单位共同管理,分段培养。原则上在我校期间,由我校进行管理。

第六条 联培生首次进入我校学习,须填写《淮南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报到表》《淮南师范学院研究生合作培养三方协议》《淮南师范学院研究生住宿审批表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七条 联培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实行联培导师负责制,由导师、所在二级学院、科研处共同管理,导师是联培生的直接负责人,对培养质量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为实施联培生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第八条 联培生在我校学习期间除遵循联培单位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严格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提出处分建议,报联培单位共同研究决定。

    第九条 联培生在我校学习阶段,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证或联培单位开具的证明及经研究生导师签名、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后的《淮南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报到表》到科研处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须经导师和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条 联培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或学校统一组织的相关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办理请假手续;时间在一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上者须由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一条 联培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属我校所有(与我校协议规定的内容除外),必须有一篇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三类及以上)或作品。对联培生取得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按照我校在职教职工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联培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实验室安全及教学科研设备的完好,毕业前,应清还在我校所借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等。如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三章导师的遴选与职责

第十三条导师的遴选

    由本人申请,学校相关部门初审并推荐到联培单位,导师资格由联培单位进行遴选、审批,我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导师的职责

    (一)负责联培生的学习和指导,并与所在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联培生在我校的生活和学习管理。加强联培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良好的学术道德;督促联培生在我校办理报到、离校等手续。

    (二)负责确定联培生研究课题,制订联培生培养方案和计划并定期检查完成情况。培养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考核、核查。给予联培生必要的科研实践任务,指导并检查联培生科研和学位论文的撰写情况。

(三)负责审查联培生提交的学期考核报告、毕业论文的开题、中期检查与答辩等材料。

(四)负责向科研处送交联培生做毕业论文期间的归档材料。归档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评审意见、答辩表决成绩及最后总成绩复印件,联培生学分成绩单复印件,攻读研究生期间发表的含我校为署名单位的论文,学位论文、作品,各类获奖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等。

(五)负责联培生培养和研究经费的规范使用和审核。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协同联培单位解除对有关联培导师的聘任。

(一)无正当理由对本人招收的联培生不进行正常的培养和指导者。

(二)所指导联培生的论文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学术问题者。

(三)在培养过程中联培导师工作单位发生变化需要调离的。

(四)在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中不实事求是,有舞弊、降格要求等行为,有失师德师风和有损学校声誉者。

第四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为保证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设立联培生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联培生专项经费是按我校正式签订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和学校规定支付的用于联培生的费用,包括联培生学习生活津贴、联培导师津贴和管理费用等。

第十八条 联培生除享受联培单位奖、助学金等各项津贴之外,还享受我校联培生学习生活津贴和助研津贴,学习生活津贴不少于200 元/月/人(由科研处年按10个月计发,带薪、在职、委培以及毕业延期期间除外),助研津贴不少于300元/月/人(由联培导师从个人科研经费年按10个月计发)。联培生在我校学习时间不足一年的,参照此条规定折合发放相关津贴。

    第十九条 联培生在我校学习期间,享受科研创新基金自然科学类5000 /人、人文社科类3000 /人(以科研项目立项形式发放)。基金经费在导师指导下使用,具体实施和经费使用应符合淮南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联培生离校时应办理结项和经费结账手续,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条 在学制内,担任第一导师或独立指导的导师,给予硕士研究生导师每生每年40 学时的教学工作量补助、博士研究生导师每生每年100 学时的教学工作量补助;担任第二导师的,教学工作量补助折半。上述学时记入教师本人工作量,其补贴由科研处、人事处参照学校当年课时津贴标准核发。未按要求完成导师任务的,不享受学校规定的导师工作量补助。

第二十一条其他相关费用及事宜按正式签订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联培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统一安排在四人间学生宿舍住宿,免收住宿费,宿舍水电费自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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